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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 其间,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,导致溺亡事件发生。姐姐认为,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,应当赔偿。(文/ 周易)

三 | 法院认为,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本案中,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,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。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,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,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。因此,法院驳回了姐姐的赔偿诉请。

四 | 同时,法院还称,根据查明的事实,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,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。此外,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,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。法院的判决,获得了舆论的认可,特别是“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”的说法,也是在强调一个常识。孩子溺亡,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。想必是孩子母亲因为过于伤心,对妹妹存在怨恨心理,于是产生索赔的想法。当然,民宿赔偿是应有之义。

五 |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,经营者在游泳池必须配备安全人员,同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。不过也要看到,溺亡事故发生后,不管是谁该赔偿,该赔偿多少,都无法挽回生命。

六 | 事故发生了,更会给一个家庭留下一生的伤痛。相信民宿经营者和其妹妹,都为此后悔和自责。这就强调,对此案例的讨论,还是要跳出“该怪谁”的问题,不如从中吸取教训。姐妹两人带四个孩子在游泳池嬉水,同时还在办一些杂事,游泳池又没有救生员守护,事发时又在晚上,这是多么大的安全风险!作为孩子父母,对危险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。

七 | 妹妹带自己的孩子上厕所,姐姐在吧台询问航班问题,这是多么粗心大意。如果姐姐心细一些,姐妹之间做好安全守护的交接工作,事故同样不会发生。

八 | 所以,还是要强调预防溺水的重要性。孩子溺水后,可能不会有大声的呼救,悲剧的发生,可能就在短短几分钟。在不少人看来,不擅自到江河湖海去游泳还好理解,如果游泳池没有安全员,同样不能抱侥幸心理下水。

九 | 如果下水游泳,也要保证大人会游泳,避免发生连锁事故。孩子是家庭的希望,社会的未来,如果发生事故,既是家庭不可承受之重,也有可能导致亲人反目。总之,预防溺水,再怎么细心都不为过。(来源:极目新闻)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“极目新闻”客户端,未经授权请勿转载,欢迎提供新闻线索,一经采纳即付报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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